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北京收账公司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二、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在工商局备案
根据《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三、股权质押需要哪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北京催债;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以上就是本讨债公司小编准备的“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实务中,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规则随着法律的更新产生了较大变化。所以股权质押时一定要注意,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讨债公司,我们会有专业的调查员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高安素有”赣中明珠”之称,公元前201年建县,距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山川隽秀,土地富饶,资源丰富,文化灿烂。高安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偏西北,属长江中下游平原,交通条件优越,可开发资源非常丰富,煤炭、石英石、花岗石、瓷土、碳酸岩等矿产资源储量较大,其中石英石蕴量达1亿多吨,大部分可露天开采,生产的石英砂产品质地纯正、品位高森林覆盖率达39.5%,有被誉为清代三朝”帝师元老”朱轼陵园,有岳飞点将台,有北宋大文豪苏辙登临赋诗”苍然暮色映楼台,江市游人夜未回”的大观楼,有被誉为”山清水秀、气候宜人,是一块理想的避暑、旅游胜地”的凤凰湖等,旅游资源极具开发前景。高安属中亚热带,气候温暖,雨量充沛,光照充足,霜期较短,生长期长。